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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字号 日期:2017-08-25 16:30:2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试性质与意义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教育部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两类,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

实施学业水平考试有利于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打牢终身发展的基础;有利于普通高中学校准确把握学生的学习情况,改进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拔适合学校特色和专业要求的学生,促进高中、高校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提升专业人才培养的水平。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坚持素质教育导向,实行全面考核,促进学生切实完成国家规定的每一门课程的学习,从而实现全面发展;坚持自主选择,为每个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有效减轻普通高中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分散和缓解高中生的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在共同基础上发展学科兴趣与个性特长;坚持统筹兼顾,继续深化普通高中课改,促进普通高中优质多样化发展,服务高校科学选拔学生,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选拔水平;坚持科学规范,严肃考风考纪,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三、考试、考查科目设置和内容

1. 考试科目

合格性考试包括语文(含民族语文、汉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14个科目。

等级性考试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科目。

2.考查科目

考查科目指物理、化学、生物3个学科的实验操作及外语听力和口语部分。

3.考试内容

以国家制定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及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合格性考试和考查科目范围为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必修内容。等级性考试科目范围为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必修和选修内容。

4.考试形式

合格性考试中的语文(含民族语文、汉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10个科目及等级性考试中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科目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公布成绩。

合格性考试科目中的外语暂不含听力和口语考试。信息技术及外语待条件具备时实行机考。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成果和专项测试确定学生的成绩,具体要求、标准等由全省统一制定,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考查科目依据省统一要求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实施。

 四、考试实施

1.考试对象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相关社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2.考试时间

合格性考试中的语文(含民族语文、汉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10个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7月份和12月份(限补考学生参加)。

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考试的专项测试时间及物理、化学、生物科目实验操作及外语听力和口语的考查时间均安排在每年的4月份。学生首次报考须在高二年级。

等级性考试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3月份。

合格性考试中语文(含民族语文、汉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3个科目考试时间分别为90分钟,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7个科目考试时间分别为60分钟。

等级性考试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科目考试时间分别为90分钟。

3. 报考要求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均应参加合格性考试,如参加高考,在高三年级还应参加等级性考试。

合格性考试每位考生每学科报考1次,若成绩不合格,则该科目仅可补考1次。全省统一组织的语文等10个科目合格性考试有不及格科目的考生可选择下一年的7月份或12月份参加补考(高三年级学生只限参加当年12月份的补考)。

合格性考试中的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4个科目考试及物理、化学、生物科目实验操作及外语听力和口语部分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由各市组织补考。补考时间由各市在高三学年内自行安排,但不得晚于高三学年下学期的4月中旬。

未完成必修内容学习的在籍高中考生不得报考该科目合格性考试。

经批准执行融合性课程的省内中外合作办学学校(项目)的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其参加合格性考试的科目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可根据本人兴趣、特长和拟报考高校要求,在等级性考试的6个科目中自主选择3个考试科目参加考试,其所选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应当达到合格。

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高中阶段其他在校生和社会人员需随普通高中高三学生参加等级性考试。

等级性考试每个科目暂为在校学生提供1次考试机会。

五、考试成绩呈现与使用

1.卷面分值

合格性考试中语文(含民族语文、汉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10个科目及等级性考试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2.成绩呈现

合格性考试科目中语文(含民族语文、汉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科目考试采用等级制,设A(优)、B(良)、C(中)、D(及格)、E(不及格)5个等级,E 为不合格。以卷面成绩划定,各科考试成绩100-90分为A级,89-80分为B级,79-70分为C级,69-60分为D级,59分以下为E级。

经批准设立的内地民族班在籍学生合格性考试成绩单独划定。

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科目考试和物理、化学、生物科目实验操作及外语听力和口语的考查只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等级性考试成绩分为5个等级,位次由高到低为A、B、C、D、E,各等级人数所占比例依次为:A等级15%、B等级30%、C等级30%、D和E等级共25%。

等级性考试成绩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具体办法将在辽宁省高考综合改革方案中作出规定。

3.成绩确认

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由省教育厅认定。考生成绩可在网上查询。

由外省市(或直辖市、自治区,下同)转入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须取得我省普通高中学籍,下同),若已参加过外省市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出具的成绩证明等材料,申请我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认证。我厅委托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外省市转入学生成绩认证及出具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证明等相关工作。

等级性考试科目成绩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认定,考生成绩可在网上查询。由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在外省取得的等级性考试科目成绩无效,需在我省重新参加考试。学生转出到外省,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为其出具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成绩证明。因休学后复学到下一年级的学生,原等级性考试成绩无效,需重新考试。

4.成绩使用

合格性考试成绩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以及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所有科目的成绩提供给招生高校使用,也用于教育行政部门加强课程与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监测和教学反馈与指导。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合格性考试、考查科目成绩和学分修习成绩均达到毕业要求,由省教育厅颁发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对未能修满学分或合格性考试中有1科及以上不合格者,由省教育厅颁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书。

经批准执行融合性课程的省内中外合作办学学校(项目)的普通高中在籍学生,符合教育厅相关规定要求,达到毕业要求,由教育厅颁发加注国际课程班字样的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相关社会人员参加省统一组织的语文等10个科目的合格性考试且成绩达到合格要求,可认定为具备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由省教育厅颁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书。

学生自主选择的3个科目等级性考试成绩,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等级性考试成绩只对当年普通高校招生有效。

六、管理与保障

1.组织领导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主要包括考试命题、试卷印刷、考试实施、评卷、分数统计、等级划定、成绩发布、试卷评估分析等工作。

省教育研究院、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参与学业水平考试研究、政策制定、试卷评估分析及教育教学指导等工作。

各市教育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落实本地区学业水平考试工作。

2.考试管理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笔试科目考试统一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进行。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规范考场设置和实施程序。加强安全保密,建立健全诚信机制。严肃考风考纪,对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考试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共同维护考试秩序,保证公平公正。

3.试题命制

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命题。建立命题人员资格标准和命题专家库,强化命题人员培训,确保命题质量。加快题库建设。开展试卷评估和分析,切实提高命题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4.教学管理

省内普通高中要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指导下认真落实国家课程计划,按照辽宁省高中统一的教学指导意见,统筹安排高中三年的课程、课时,保证课程开设质量;要结合学校实际,逐步形成富有特色、开放多元、科学有序的学校课程体系;要积极实施学生选课指导和走班制度,为学生选课、走班及生涯规划提供支持。

5.考试经费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相关规定。

本办法自2018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实行。因休学等原因转入2018级的学生,其已获得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有效,有效期1年,但不能作为等级性考试成绩使用。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以辽宁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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