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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辽宁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

【字号 日期:2015-04-16 19:02:37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辽宁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4〕4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辽宁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5日     

 

辽宁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

实施方案(2014—2016年)

  省教育厅 省编委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残联

 

  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加快推进全省特殊教育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优先发展、优质教育、免费实施、普惠全体”为目标,全面落实国家《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坚持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基本原则,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支持保障体系,加强内涵建设,加快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大力提升特殊教育水平,使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更好地融入社会,共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在同一片蓝天下共享幸福生活。

  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是“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的民生工程。实施过程中,坚持公平原则,确保每一个残疾学生都能接受优质教育;坚持普惠性原则,确保教育普惠政策优先惠及特殊教育,支持和保障措施优先惠及特殊教育;坚持公益性原则,确保残疾学生(幼儿)接受从学前到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坚持按需施教、医教结合的原则,确保每一个残疾学生都能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

  二、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以“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能接受合适的教育”为宗旨,经过三年努力,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建立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畅通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到2016年,全省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5%以上,其中沈阳、大连入学率要达到或接近当地正常适龄儿童少年水平,其他市入学率达90%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明显增加。重点任务是:

  (一)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针对实名登记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状况及教育需求,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就读问题,保障顺利接受义务教育。

  (二)积极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学生高中阶段教育,2015年全省实现残疾学生(幼儿)从学前到高中阶段15年免费教育,进一步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

  (三)建立和完善条件保障机制。坚持“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全面落实政府责任,完善投入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健全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继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基础能力建设,提高对随班就读学生的服务质量。

  (四)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教基〔2007〕1号文件,建立健全适合残疾学生学习特点的课程教材体系,开发建设符合我省实际的特殊教育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尊重残疾孩子差异,全面推进个别化教育。进一步开展“医教结合”实验,提高残疾学生的健康水平和知识接受能力。加大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规模和培训力度,提高专业化水平和现代教育、康复训练技术的应用能力。

  三、具体措施

  (一)多措并举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1.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制定《辽宁省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随班就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大力开展回归主流和一体化的“融合”教育,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加强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无障碍设施等建设,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便利。

  2.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能力。保障义务教育阶段中度、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各市要统筹本地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范围和类别,明确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分工定位。市直属特殊教育学校应面向全市招生,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应面向全县(市、区)招生。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扩大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特别是要创造条件满足自闭症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教班。

  3.组织开展送教上门服务。制定《辽宁省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工作指导意见》,推动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整合教育、财政、卫生、残联、社区等各方面资源,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调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教育资源,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定期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服务,并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将其纳入学籍管理。

  (二)积极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1.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切实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本地学前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国家和省新一轮学前教育重大建设项目,保障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立幼儿园或学前班(部),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残疾幼儿入园学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举办独立设置的特殊幼儿园。同时依托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积极开展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大幅度提高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

  2.大力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制定切实有效措施,支持特殊教育学校设立高中部(班),支持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扩大招生规模,鼓励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办学,培养残疾学生的职业技能。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以职业教育为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残疾学生特殊需求,合理设置专业,为残疾学生提供更多选择。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残疾人高中教育规模,满足残疾学生接受高中教育的需求。

  3.重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积极开展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本科教育、继续教育、研究生教育。省属普通高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各地应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机会。拓展辽宁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服务功能和专业设置,提高办学水平。依托学校资源优势,打造以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和特教师资培训相结合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和继续教育中心,开展校企联合办学试点,推动残疾人现代职业教育发展。

  (三)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1.大力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每个市应建有一所相当规模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使其成为本地特殊教育的资源中心、指导中心、培训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30万人口以上且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区)应建有综合性、符合国家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3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或在普通中小学校设置特教班。已建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应对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对尚未达标的进行改、扩建,按照国家和省配备标准配齐应有的教育教学和康复训练仪器设备。

  2.实施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项目。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县(市、区)在承担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幼儿)较多的普通学校(幼儿园)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配备基本的教育教学和康复训练设备,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生活便利。

  3.开展“医教结合”实验项目。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城市争取国家和省实验项目,建立工作机制,落实配套政策,配备专业人员,为实验学校(幼儿园)配备必要的教学、医疗、康复训练仪器设备,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

  4.改善薄弱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结合薄弱中小学改造建设项目,加大对基础薄弱的特殊教育学校完善基础设施、配备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的支持力度,优先或同步改善薄弱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5.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把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纳入全省中小学信息化建设统一规划和“校校通、班班通”工程,并优先安排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大力推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提高残疾学生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四)深化特殊教育教学改革。

  1.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盲校、聋校、培智学校的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应结合实际加大校本教材研发力度。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的特点,做到教育与康复相结合,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注重学生潜能的开发和功能补偿。增加必要的职业教育内容,强化生活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为残疾学生将来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适应社会需要创造有利条件。

  2.改革教育教学方法。加强个别化教育,增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与有效性。整合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医教结合”实验,提升残疾学生的康复水平和知识接受能力。探索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定期交流制度,促进融合教育。以培养残疾学生就业能力为导向,强化残疾人中、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特色,建设好实习实训基地,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推动特殊教育水平整体提升。

  (五)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1.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针对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残疾差异大、康复类专业人员需求多、承担送教上门和随班就读巡回指导工作任务重等特点,结合实际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为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教班、开展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学校配齐配足有关教职工,确保学校正常开展教学和管理工作。各地要为送教教师和承担“医教结合”实验的相关医务人员提供工作和交通补贴。

  2.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含中高职)教师待遇。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享受特教津贴。在职务(职称)评聘、评先评优中实行计划单列或给予倾斜政策。

  3.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逐步实行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将特殊教育相关内容纳入教师资格考试。

  4.完善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体系。支持辽宁师范大学、营口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特殊教育专业发展,努力建设成为全省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中心、特殊教育研究中心和特殊教育资源中心。鼓励有关省属高校将特殊教育课程作为师范生的专业必修课或选修课,培养师范生全纳教育理念和指导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学能力。

  5.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工作。把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我省教师素质提升计划,采取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3年内完成新一轮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全员培训。加强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等特殊教育教师培训。

  (六)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

  1.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2015年起,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按照不低于6000元的水平足额拨付,有条件的地区生均公用经费可按普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倍拨付,目前高于此标准的地区不得下调。学校规模不足100人的特殊教育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标准,保证其正常运转。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2.实施残疾儿童少年15年免费教育。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全省实施从学前到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幼儿)免费教育,免收残疾学生的学杂费(保育费)、课本费、住宿费,并为其补助生活费,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标准执行。其中,学校实施免费教育后,其正常运转所需资金,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3.实施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建设项目。建设一批随班就读资源教室,为各类随班就读学生进行个别化辅导和训练,最大限度为学生提供补偿和矫正。

  4.落实好特殊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特殊教育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免费提供就餐、洗理、被褥和校服等。省财政根据在校生和师资情况,适当安排补助资金,省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解决。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学生提供交通费补助,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

  5.残疾人康复项目和资金优先资助在校(幼儿园)残疾儿童少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康复训练。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七)逐步完善保障特殊教育发展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1.落实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应切实履行职责,将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切实解决制约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各市应抓紧制定本地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和责任人,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2.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应建立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协调推进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的工作机制,落实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确保计划如期完成。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制定并协调推进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加强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学校的指导,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加强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信息监测服务和动态管理。编制部门负责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应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和建设。财政部门应完善特殊教育投入政策,保障特殊教育健康发展。民政部门负责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抚育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完善和落实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的支持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残疾儿童少年的鉴定、医疗和康复服务工作。残联负责残疾儿童青少年康复、就业保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彩票公益金等项目的支持工作,继续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工作和残疾儿童青少年康复训练及辅具配发等工作。

  3.加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对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和特殊教育保障水平等作为评估验收的主要指标,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把特殊教育提升计划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督导的重要内容。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不达标的县(市、区),不得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和省基础教育强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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