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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名单的通知

【字号 日期:2015-04-16 19:03:4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名单的通知 

 

教基二厅函[2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的通知》(教基二厅函〔2014〕21号)要求,经各地申报、专家评审,我部确定天津市北辰区等37个市(州)、县(区)为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有关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对实验区特殊教育改革发展予以倾斜支持。各实验区要创新工作机制,整合相关资源,增强实验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起到实验、示范和带动作用。

 

  附件: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名单(共37个)

 

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1月8日

 

附件

 

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名单

 

(共37个)

 

  天津市:北辰区、东丽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唐山市丰南区

 

  山西省:太谷县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沈阳市铁西区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上海市:宝山区、长宁区

 

  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崇安区

 

  浙江省:湖州市、嘉兴市

 

  安徽省:马鞍山市

 

  福建省:泉州市、厦门市同安区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信丰县

 

  山东省:青岛市、潍坊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松滋市

 

  湖南省:桃江县、长沙市

 

  广东省:佛山市、江门市

 

  海南省:海口市

 

  重庆市:渝中区

 

  四川省:双流县、邛崃市

 

  贵州省:遵义市、黔东南州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玉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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