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教发〔2017〕77号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1日
辽宁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
(2017—2020年)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
自2011年起,全省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以县为单位编制实施了第一期、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效,财政投入持续增加、普惠资源不断扩大、师资水平逐年提高、保教质量明显提升、办园行为更加规范,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问题逐渐缓解。截至2016年底,全省新建、改扩建幼儿园3493所,建设和回收城市小区配套园801所,96%的乡镇至少建有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幼儿园数量达10133所,增加了1472所,其中公办幼儿园增加了248所。在园幼儿91.3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65%。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3.4%,提高了8个百分点。幼儿园专任教师6.6万人,增加了2.6万人,生师比13.8:1,减少了7.5。
我省学前教育事业迅速发展的同时,由于量大、面广、底子薄,与其它学段相比,仍是教育发展中的短板。最突出的问题是公办资源短缺、有质量的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依然不足、幼儿园办园条件和保教质量差异较大,全省尚有2300所未定级的幼儿园,特别是农村和贫困地区学前教育欠账还比较多。最大的难点是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普惠性幼儿园补助专项经费仍有欠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合格幼儿园教师数量不足,专业水平不高,工资福利待遇低,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难以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幼教事业。
二、基本原则
注重科学规划。充分考虑人口政策调整、适龄儿童变化、人口流动实际和城镇化进程的需求,优化幼儿园布局,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补齐农村、民族和贫困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短板,保障适龄儿童公平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坚持公益普惠。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积极发展公办幼儿园,大力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大财政投入,提升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强化机制建设。落实地方政府发展和监管学前教育的责任,建立健全确保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注重从扩资源向保运转、促普惠、提质量转变,提高综合治理能力。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省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评星定级幼儿园达到80%。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逐步理顺,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普遍建立,运行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幼儿园教师配备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初步建立,师资力量进一步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办园行为普遍规范,“小学化”现象基本消除。
——2017年:新建、改扩建幼儿园300所,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2%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68%。
——2018年:新建、改扩建幼儿园300所,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3%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72%。
——2019年:新建、改扩建幼儿园300所,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4%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76%。
——2020年:新建、改扩建幼儿园200所,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
四、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继续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科学规划布局,逐年安排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支持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和合作办园。完善农村公办幼儿园体系,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2019年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充分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和其它公共资源改建、举办幼儿园,扶持有条件的中小学校设立幼儿园。实施农村普惠性幼儿园提质晋级项目,重点改善农村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和新城区、城镇小区建设要按规定和需要配建幼儿园,并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全面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建设或移交、没有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小区配套幼儿园,2018年底前整改到位。
(二)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机制。各市要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逐年确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依据。
(三)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贯彻执行《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进一步理顺“省市统筹、以县为主、乡镇参与”的管理体制,完善编制、财政、人社、教育等相关部门责任分工机制。省级、地市级政府加强统筹,加大对农村、民族和贫困地区支持力度。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作用。积极推动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通过地方政府接收、与当地优质公办园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确保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培训、指导和示范辐射作用,以乡带村推动乡村幼儿园一体化发展。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四)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地要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建立起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各地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制定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生均拨款(补助)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各地要结合经济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按规定程序调整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将家庭负担控制在合理范围。进一步健全资助制度,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优先获得资助。
(五)构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支持体系。根据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要求,合理安排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的培养规模和层次,加大本专科层次幼儿园教师的培养力度,建立定向培养学前教育专业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制度。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支持地方通过多种方式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补充合格的幼儿园教师。农村学校教师周转房建设项目要逐步覆盖乡村幼儿园。各地要结合实际保障事业单位性质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采取区县统一招考管理等方式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教师。完善幼儿园教师待遇保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着力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配足配齐教职工并保障工资待遇,足额足项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不断完善和全面落实符合学前教育实际、有利于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职称评价标准,做好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工作。以需求为导向,以“抓两头、带全体”为原则,加强对农村幼儿园、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教师和省级骨干教师队伍的培养培训,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教师梯队。完善满足不同层次和需求的省、市、县、园四级培训体系,完成新一轮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组织学前教育专家赴贫困县和民族自治县送教下乡,开展精准培训。到2020年,基本实现幼儿园教师全员持证上岗,师资力量明显增强。
(六)加大幼儿园办园行为监管力度。加强对《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督导检查,依据《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修订完善《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和《辽宁省幼儿园评估定级标准》等配套文件。贯彻教育部制定的幼儿园保教评估指南精神,建立和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认真开展幼儿园评估定级,排查整治无证园,规范办园行为,逐年提高星级幼儿园比例。落实县级政府对幼儿园和培训机构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大监管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力度。完善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资质、教师资格、办园行为、收费等的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面向家长和社区开展公益性0-3岁早期教育指导。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把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开展膳食营养、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业务,并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七)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按照《辽宁省幼儿园装备标准》、《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不断加强幼儿园办园条件和环境建设。以“学习故事”为抓手,以《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教师指导手册》为载体,引导教师学习观察和解读幼儿,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关注各领域核心经验,提高一日活动质量,促进幼儿自主自信和谐发展。以课程园本化建设为依托,引领幼儿园教师根据幼儿的发展需要制定教育计划,组织教育活动,推进幼儿园内涵建设和科学发展。建立健全学前教研机构,配足配齐专业的教研员队伍,构建省市县园四级联动教研工作体系。依托五星、四星级幼儿园,构建园际教研协作体。落实园本教研、园际协作体互助教研、中心教研组联合教研工作制度,推进学前教研工作制度化、专业化和常态化,确保教研指导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带动各级各类幼儿园共同发展,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公民办幼儿园之间发展差距。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是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实施的一项工程项目,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第三期行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要把行动计划的实施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的年度任务,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推进综合改革。市级政府加强统筹,县级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建立学前教育综合改革协调机制,明确教育、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社、住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的任务,加大沟通协作力度,精准施策,着力破解长期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
(三)强化监督检查。省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社部门每年对各市、县(市、区)三期行动计划的编制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重点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纳入督查范围。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部门制定的普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省级为主实施,国家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各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7年12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