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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号 日期:2017-05-15 16:41:21

辽政教督室〔2017〕3号

 

    各地方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10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等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我厅制定了《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7年5月15日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

审核评估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10号)要求,结合我省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中等学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163号),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人才培养核心地位及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及有效运行,落实高等学校质量主体责任,推动高等学校持续改进教学工作,加快提高服务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能力,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主体性原则:注重以学校自我评估、自我检验、自我改进为主,体现学校在人才培养质量中的主体地位;

    (二)目标性原则:注重以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关注学校目标的确定与实现;

    (三)多样性原则:注重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的多样化,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和自身特色;

    (四)发展性原则:注重学校内部质量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及其长效机制的建立,关注内涵的提升和质量的持续提高;

    (五)实证性原则:注重依据事实做出审核判断,以数据为依据、以事实来证明。以学校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辽宁省本科专业数据库和信息平台”中填报的最新年度数据和信息、学校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各类网站或媒体上正式公开和公布的相关学校的数据和信息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客观性的大数据平台。

    (六)客观性原则: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的“三结合”审核方式,以数据定量分析、事实定性判断、证据合理采信的综合评估方式进行,最大限度满足审核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评估对象、条件及时间

    (一)评估对象。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合格”及以上结论的全省地方高校(含省、市属及民办)均需参加审核评估;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获得“通过”结论的新建本科院校,5年后也须参加审核评估。

    (二)评估条件。参加审核评估学校的办学条件指标应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规定的合格标准;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须达到《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规定的相应标准。

    (三)评估时间。首轮审核评估从2016年开始,至2018年结束。2016年年底,全省所有本科高校完成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建设工作。2017年上半年进行审核评估试点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符合审核评估条件的省内地方高校的评估工作。

    四、评估范围及重点

    (一)评估范围。审核评估的范围按照《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10号)要求,根据我省实际进行了适当补充,主要包括:学校的定位与目标、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培养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服务辽宁以及学校自选特色等方面,涵盖学校的办学定位及人才培养目标,教师及其教学水平和教学投入,教学经费、教学设施及专业和课程资源建设情况,教学改革及各教学环节的落实情况,招生就业情况、学生学习效果及学风建设情况,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做出的贡献等。

    (二)评估重点。主要基于学校自己设定的培养目标和与之相适应的培养标准,重点对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效果状况的“五个度”进行评价,即:(1)培养目标与培养效果的达成度;(2)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适应度;(3)教师和教学资源条件的保障度;(4)教学和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5)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的满意度。

    五、评估程序

    审核评估程序包括评估培训、数据填报、学校自评、评估申报、专家审核和考察、评估结论审议与发布、学校整改等。

    (一)评估培训

    省教育厅组织全省符合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条件的高校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审核评估理念、审核评估范围、项目要素释义、评估数据填报、自评自建内容、审核评估过程、学校整改工作等。培训完成后,各高校启动审核评估自评工作。

    (二)数据填报

    参评高校需组织填报“全国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并按要求填报“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系统”指标信息,系统中各高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基本数据从“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数据库及信息平台”的数据库中直接采集。

    (三)学校自评

    参评学校应按照要求,依据《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范围》(附件1),对照上一轮评估以来的改进情况,认真开展校内自评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自评报告》,并根据学校所填报的“全国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数据,形成学校的《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同时,学校也要提交近三年的各个年度的《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四)评估申报

    2017年下半年参加审核评估的高校由省教育厅与参评高校商定。其他符合条件和资质的本科高校分别参加2018年上半年或下半年的审核评估,并应在2017年9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省教育厅根据学校申报情况编制2018年评估计划。

    根据2018年评估计划安排,高校在专家进校考察前3个月向省教育厅提交《自评报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和近三年的《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省教育厅将三份报告在评估网站上公示1个月。

    本轮审核评估专家进校考察时间计划安排在2017年10月、2018年6月和2018年10月。

    (五)专家审核和考察

    每所学校审核评估的专家组人数为5-7名,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人,另设秘书1人。专家审核和考察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专家通过“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系统”各参评高校的数据和资料进行线上审核,数据资料包括:学校基础信息数据、采集数据、上传数据、填报信息和《自评报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和《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等。

    2.专家对各种数据和材料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存疑及需深入考察的问题,并向学校沟通反馈,列出需要深入考察的问题清单。

    3.确定需要深入考察问题所涉及的调阅资料、访谈人员、听课看课、考察教学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核查实践教学等资料列表。

    4.采取线上和线下审核相融合、集中和分散考察相统一、直接和委托进校相结合的方式对学校的教学工作做出公正客观评价。

    5.在线实现访谈、听课、考察、核查等评估环节有难度,或参评高校尚不具备在线审核评估的软硬件条件时,省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部分或全部进校考察的方式进行审核评估。

    6.专家组就审核评估的综合情况与被评高校交换意见。

    (六)评估结论审议及发布

专家组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围绕审核评估范围,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做出公正客观评价,形成写实性的《审核评估报告》。

    《审核评估报告》在全面深入进行评估和准确把握所有审核内容基础上,对各审核项目及其要素的审核情况进行描述,并围绕审核重点对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总体情况做出判断和评价,同时明确学校教学工作值得肯定、需要改进和必须整改的方面。

    辽宁省审核评估专家委员会按年度统一对各参评学校的《审核评估报告》进行审议,经省教育厅审定后公开发布参评高校的审核评估结论。

    (七)学校整改

    审核评估结果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反映。学校必须根据审核评估中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整改,并于审核评估结论发布后两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整改期限为一年。

    整改结束后,需向省教育厅提交整改工作进展报告。省教育厅负责对评估学校的整改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可视学校改进情况,组织专家督导小组进行改进情况实地检查。

    六、组织与管理

    (一)评估组织。辽宁省教育厅统筹地方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工作,在教育部审核评估方案基础上,制定《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实施方案》,并将审核评估实施方案报送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二)评估实施。辽宁省教育厅委托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审核评估工作。专家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开展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研究,为开展审核评估工作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协助制订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实施方案、操作规程等,并开发相应的数据采集平台;受省教育厅委托,审议参评学校的《审核评估报告》;指导省内高等学校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和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工作等。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教育厅督导处(评估处),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省教育厅督导处(评估处)办公电话:024-86896424;通信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1号;邮编:110032。

    (三)评估专家。组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审核评估专家库,由政治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熟悉教学、管理和评估工作的专家及一定数量的行业、企业、社会用人部门有关专家组成。审核评估专家须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的统一培训,取得审核评估专家资格。在审核评估实施中,进校考察评估专家组省内成员必须在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审核评估专家库中抽选;省外成员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院校评估专家库中抽选,并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参加我省地方高校审核评估的专家还需经过辽宁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培训。

    (四)评估经费。辽宁省教育厅设立审核评估工作经费,用于对参评学校和专家开展培训、数据平台开发与维护、专家组线上线下审核与考察、专家委员会结论审议等各项评估经费,包括交通费、食宿费、评审费等。

    七、结果使用与纪律监督

    (一)结果使用。通过审核评估,省教育厅将总结推广部分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督促解决发现的突出问题。对于无故拖延、不按时参加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敷衍塞责、应付对待,或者评估整改工作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高校,省教育厅将提出通报批评,并约谈学校主要领导,同时影响当年绩效管理考核结果、减少本科招生计划,限制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及相关重大项目的申报。

    (二)纪律监督。审核评估实行信息公开、报告公示、结论公布制度。严肃评估纪律,开展“阳光评估”,广泛接受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评估工作公平公正。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文件和方案办法,学校的《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审核评估报告》及整改方案等,均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省教育厅委托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参评学校和评估专家以及评估组织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受理有关申诉,对评估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做出严肃处理。

    本轮评估主要利用“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系统”开展工作,不得影响参评高校正常教学工作秩序。严禁学校为应付评估突击准备材料。对评估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做出严肃处理。

 

    附件:1.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范围

          2.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工作指南


附件1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范围

审核项目

审核要素

审核要点

1.定位与

目标

1.1办学定位

(1)学校办学方向、办学定位及确定依据

(2)办学定位在学校发展规划中的体现

1.2 培养目标

(1)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及确定依据

(2)专业培养目标、标准及确定依据

1.3 人才培养中

心地位

(1)落实学校人才培养中心地位的政策与措施

(2)人才培养中心地位的体现与效果

(3)学校领导对本科教学的重视情况

2.师资队伍

2.1 数量与结构

(1)教师队伍的数量与结构

(2)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发展态势

2.2 教育教学

水平

(1)专任教师的专业水平与教学能力

(2)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措施与效果

2.3 教师教学

投入

(1)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情况

(2)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参与教学改革与建设情况

2.4 教师发展与服务

(1)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的政策措施

(2)服务教师职业生涯发展的政策措施

3.教学资源

3.1 教学经费

(1)教学经费投入及保障机制

(2)学校教学经费年度变化情况

(3)教学经费分配方式、比例及使用效益

3.2 教学设施

(1)教学设施满足教学需要情况

(2)教学、科研设施的开放程度及利用情况

(3)教学信息化条件及资源建设

3.3 专业设置与

培养方案

(1)专业建设规划与执行

(2)专业设置与结构调整,优势专业与新专业建设

(3)培养方案的制定、执行与调整

3.4 课程资源

(1)课程建设规划与执行

(2)课程的数量、结构及优质课程资源建设

(3)教材建设与选用

3.5 社会资源

(1)合作办学、合作育人的措施与效果

(2)共建教学资源情况

(3)社会捐赠情况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范围(续一)

审核项目

审核要素

审核要点

4.培养过程

4.1 教学改革

(1)教学改革的总体思路及政策措施

(2)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改革

(3)教学及管理信息化

4.2 课堂教学

(1)教学大纲的制订与执行

(2)教学内容对人才培养目标的体现,科研转化教学

(3)教师教学方法,学生学习方式

(4)考试考核的方式方法及管理

4.3 实践教学

(1)实践教学体系建设

(2)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开放情况

(3)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的落实及效果

4.4 第二课堂

(1)第二课堂育人体系建设与保障措施

(2)社团建设与校园文化、科技活动及育人效果

(3)学生国内外交流学习情况

5.学生发展

5.1 招生及生

源情况

(1)学校总体生源状况

(2)各专业生源数量及特征

5.2 学生指导

与服务

(1)学生指导与服务的内容及效果

(2)学生指导与服务的组织与条件保障

(3)学生对指导与服务的评价

5.3 学风与学

习效果

(1)学风建设的措施与效果

(2)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表现

(3)学生对自我学习与成长的满意度

5.4就业与发展

(1)毕业生就业率与职业发展情况

(2)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评价

6.质量保障

6.1 教学质量

保障体系

(1)质量标准建设

(2)学校质量保障模式及体系结构

(3)质量保障体系的组织、制度建设

(4)教学质量管理队伍建设

6.2 质量监控

(1)自我评估及质量监控的内容与方式

(2)自我评估及质量监控的实施效果

6.3 质量信息

及利用

(1)校内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建设情况

(2)质量信息统计、分析、反馈机制

(3)质量信息公开及年度质量报告

6.4 质量改进

(1)质量改进的途径与方法

(2)质量改进的效果与评价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范围(续二)

审核项目

审核要素

审核要点

7.服务辽宁

7.1 校企协同

育人

(1)联盟体的建设情况

(2)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新模式和新机制

(3)行业企业需求为导向的定向订单定制式专业人才培养成效

7.2 转型发展

(1)服务辽宁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对接产业链的应用型专业体系建设情况

(2)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和培养方案建设情况

(3)学校整体转型和专业转型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7.3 创新创业

(1)创新创业教育的平台建设、资源建设、经费支持和保障措施

(2)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科技创新竞赛的覆盖面、受益面

(3)创新创业教育成效及带动就业情况

7.4 跨校修读学

分与国际合作

(1)被选用省级精品开放课程门数(次)、选用省级精品开放课程门数(次)

(2)与境外同类高校、相关企业合作办学情况

(3)中外合作高校间学生互换、学分互换、学位互授情况

自选特色

项目

学校可自行选择有特色的补充项目

 

 

附件2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

审核评估工作指南

 

    一、确定评估学校。2017年参加审核评估的高校由省教育厅与参评高校商定。其他符合条件和资质的本科高校分别参加2018年上半年或下半年的审核评估。高等学校应提前做好自评自建工作,撰写《自评报告》,与省教育厅沟通确定专家组审核评估的时间。

    二、加强宣传培训。参评高校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对改进学校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意义,把握好审核评估方案,理解审核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好学校的审核评估工作方案。

    三、理解审核评估内涵。参评高校要树立“以学校为主体,以学生为中心”的自我评估新理念,利用好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审核评估平台等新技术,掌握以数据、事实和证据为依据的评估新方法。

    四、强化组织管理。参评高校要强化顶层设计,将本科教学评建工作的组织架构与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相结合,成立评建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建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实际设立质量保障与监控机构,具体开展评建工作的计划、研究、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自查等工作,负责专家线上线下审核评估和考察活动的协调工作。

    五、正确对待评估。参评学校要提高对审核评估的认识,树立正确的评估价值取向。要以“平常心、正常态”对待自我评估,按有关规定将教学资料正常归档管理,上传至审核评估平台的材料要保证其原始性、真实性和可信性,作为学校可长期保存的学生教学档案样本,供专家备查。严禁为应付评估突击准备材料。学校要处理好评估与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的关系、评估工作与日常工作的关系、评估工作与建立长效机制的关系,使学校的评建工作融于日常的教学工作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之中,保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要以“学习心、开放态”对待评估专家评估考察,从促进学校自身发展的角度与评估专家平等交流,坦诚交换意见,共同探讨现存问题,为评估专家提供各种所需信息。要以积极务实的心态做好整改工作。

     六、精心填报数据。学校要认真完成“全国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数据库及信息平台”、“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系统”各项数据的采集和填报工作,并按要求完成每年度的本科教学质量报告,要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和一致性。填报数据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数据填报工作是学校自评自建、报告撰写和专家评估的基础和支撑,学校需结合本校实际,综合分析教学基本状况,发掘优势,找出问题。

    (二)数据填报是对学校整体情况的全面梳理和深入摸底,校领导要统筹调度,各部门要通力协作,保证数据真实准确,真实反映学校实际教学状况。

    (三)学校各项数据要准确采集、认真核实,强化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层层分解任务,确保责任到人,高质量采集填报各项数据,逐级进行核实,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切忌弄虚作假。

    (四)当年参加审核评估的高校在专家进校考察前六个月开始填报数据,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数据填报结束后,原则上不能再进行修改,如确有特殊原因,导致个别数据异常,可在专家进校前加以补充说明。

    (五)教育部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和省教育厅依托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对参评学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进行分析,形成《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在专家进校前30天内反馈给学校并上传至本科教学审核评估系统。

    七、撰写自评报告。学校的自评报告是审核评估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学校整体办学情况的全面梳理。《自评报告》是参评学校自我评估结果的体现,既是参评学校对自身教学工作的认识,也反映参评学校对审核评估的认识。《自评报告》要在内容和形式上满足审核评估的相关要求。学校自评报告的撰写需把握以下几点:

    (一)按照《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内容》(附件1)的项目要素和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要求,总结并梳理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成果、经验和特色,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在此基础上形成学校的《自评报告》。

    (二)《自评报告》在内容和形式上要满足审核评估的相关要求。内容要实事求是,学校的办学优点、长处和特色要客观,不回避问题、不隐瞒事实、不弄虚作假、不夸大成绩,成绩与问题的描述方式相一致,成绩不过分渲染、问题不轻描淡写,成绩举证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问题分析要内因和外因相结合。

    (三)《自评报告》的语言要精准、表述要明确,要把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理念及取得的成效明确展示出来,字数在8万字以内,其中对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要分析透彻,改进措施要具体可行,问题、原因和改进部分需达到总字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四)《自评报告》原则上以“五个度”为重点组织撰写,对审核范围中的审核要点叙述不必面面俱到,可综合体现在是审核要素之中。在参评前30天内上传至“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系统”,纸质版寄送至省教育厅督导处(评估处),并在学校主页公布。《自评报告》经专家组长和省教育厅项目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安排专家开展审核评估。

    八、准备评建材料。学校的评建工作材料主要包括教学档案、附件材料、支撑材料和评估材料。

    (一)教学档案是学校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材料,是日常教学工作的“证据”,包括试卷及试卷分析、毕业设计(论文)及成绩汇总、学校开展自我评估形成的材料,应保证原始性和真实性,按要求上传至“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系统”,切忌突击整理和弄虚作假。

    (二)附件材料是《自评报告》正文中不宜放入的材料,是对自评报告所提供的证明性材料,带有评估的“时效性”,要客观、真实、少而精。附件材料应上传至评估系统,方便专家审核。

    (三)支撑材料是对参评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项目和要素起到支撑作用的证据性材料,支撑材料应本着“项目不能少,要素不能丢,要点可综合”的原则,可对反映审核要点的证据性材料进行综合整理,但与教学档案有交叉的支撑材料无需进行单独整理。

    (四)评估材料是为方便专家顺利进行审核评估过程而整理的引导性材料,主要包括学校职能部门、教学机构、学习实训基地和就业单位等材料,学校教学活动安排和人员目录,如校历、当周课表、教师名单、学生名单、人才培养方案等,评估材料的电子版应上传至评估系统,方便专家审核评估时进行查询和搜索。

    九、用好评估系统。参评高校需指派专人进行审核评估信息管理,信息管理人员和上传数据的相关教师需参加培训,认真熟悉平台功能,及时进行信息交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传各项评估材料,并了解专家审核评估过程的各项动态和计划。

    十、提交评估材料。符合审核评估条件的高校需在2017年9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交审核评估申请报告(2017年接受评估的高校除外)。各高校须按要求维护好“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数据库及信息平台”的信息和数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全国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和“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系统”中的数据,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评估材料。申请参评高校要在专家进校考察前3个月提交《自评报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和《本科教学质量报告》三份报告材料。

    十一、线上线下评估。省教育厅统一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评估,时间一般为5天,其中线上(校外)审核3-4天,线下(校内)考察1-2天。专家组人数一般为5-7人(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秘书1人。审核评估和考察过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召开视频会议,启动参评高校的审核评估工作,通报审核评估工作安排。

    (二)根据需要,召开在线座谈会和访谈会,就有关问题对校领导、院系领导、专业和课程负责人、教师、学生等代表进行深度访谈。

    (三)专家组在线查阅相关资料、在线听课看课、在线或实地考察教学条件、教学设施、教学设备等,对学校本科教学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四)专家组适当进行分工协作,做到校领导访谈、职能部门与直附属单位负责人访谈、学院和专业审核或考察三个全覆盖,全方位了解被评高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整体情况。

    (五)召开反馈会,专家组逐一反馈审核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长代表专家组反馈学校的整体评估情况和组长个人发现的问题。

    十二、配合专家工作。参评高校要本着精简、高效、协调的原则,以学校评建办为基础,成立专家评估和考察活动的协调组和保障组,确保专家与学校各层面沟通畅通。参评高校不得为专家配备专职联络员和秘书,学校可根据需要集体安排几名联络员,主要承担信息员、引导员和协调员的角色任务,负责专家评估和考察的引导服务。专家在评估考察过程中,不需联络员陪同。参评高校要及时准确地提供专家需要查阅的资料,并协调安排好各类考察的时间、地点、人员、程序、内容等;专家临时改变评估和考察方式及内容,应尊重专家意见;参评高校要为专家办公或访谈提供必要办公室和小型会议室;按规定为专家提供吃住行的便利。

    十三、形成评估报告。专家组审核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形成写实性的《审核评估报告》,提交辽宁省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

    十四、做好整改工作。专家组审核评估结束并形成审核评估报告后,学校要认真研究专家组评估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巩固评建成果。学校在《审核评估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逐项形成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要明确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校要对评估工作认真总结,组织召开校领导班子会议、中层干部会议、各部门各院系全体会议等专题会议,认真讨论专家组的反馈意见,深刻认识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评估组织工作的意见、建议,对评估专家和项目管理员的评价等进行汇总,在专家离校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督导处(评估处)。

    (一)根据专家组反馈意见及评估报告,重新审视影响学校改革发展大局的主要问题、关键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此基础上形成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整改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整改目标、整改工作思路、整改内容与措施、整改分工和时间安排、整改工作检查验收方式等。方案在专家离校2个月后报省教育厅督导处(评估处)。

    (二)细化整改方案,形成具体整改任务。整改工作由主要部门牵头分工负责,二级学院(系)全面配合,对专家提出的主要问题重点整改。各部门、各二级院系根据学校的整改方案和任务分工,分别提交详细的整改任务实施计划,落实到人、明确时间。可采取自查、督查、集中检查、总结验收等方式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三)撰写整改报告。参评学校通过整改,在各部门、二级院系提交的整改工作总结材料基础上,形成《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工作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力求精炼,通常由评估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整改工作中的主要措施和成效等几部分组成,尤其要对整改过程中有特色的措施与做法、取得的整改经验与成效及工作亮点进行重点归纳总结。整改报告要在专家离校一年内报省教育厅督导处(评估处)。督导处(评估处)将根据学校整改方案,分别在整改期内和整改期结束时,组织专家对评估学校的整改执行情况和整改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十五、遵守评估纪律。评估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辽宁省有关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各项规定。专家组成员以及参评学校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专家组成员要坚持评估原则和要求,客观、公平、公正进行评估,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对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行为,应坚决予以抵制并及时向省教育厅反映。

    (二)专家审核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教育厅专项列支。专家评估和考察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等,由专家组秘书统一整理报销,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全、票证完备、开支合理。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辽宁省有关规定安排评估接待工作。

    (三)被评高校有权向省教育厅对评估报告和结论进行申诉;有权向省教育厅和相关部门举报专家在审核评估过程中的违规现象和违法行为。

    (四)被评学校不得拜访专家组成员,在评估期间不得邀请评估专家到学校访问、讲学和辅导评估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专家赠送礼金礼物。不得邀请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在评估期间进校看望、陪同专家考察。

    (五)如专家组需要进校考察,在专家组秘书的协调下,学校本着准时、方便、安全和从简的原则,安排人员和车辆接送专家。校领导不接送专家,不搞欢迎仪式,不送鲜花和拍照,不悬挂标语、口号,坚持轻车简从。原则上就近帮助安排不超过四星级的校外宾馆住宿,专家每人一个标准间或单人间。房间需配备电脑、文具等办公用品,开通网络和电话,生活用品使用酒店原有配置。秘书房间配备一个打印机和碎纸机。专家就餐安排在学校食堂或入住的宾馆,以自助餐或配餐方式为宜。用餐标准不超过规定要求。不安排烟酒,不搞任何形式的宴请,专家如无特殊说明,学校人员,特别是校领导不用陪餐。

    (六)学校要本着低调、真实、正面和常态的原则,将专家评估和考察作为常规工作予以宣传和报道,不渲染、不造势,校内不张贴欢迎标语、不悬挂彩旗、不张贴口号等。参评学校可进行专家组工作情况的记载和相关会议记录与音像采集工作,但不上传,不宣传、不外传。学校要做好宣传通稿和应急预案,争取媒体和社会的理解、认同,注意相关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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