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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继续实施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字号 日期:2016-12-14 09:59:05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继续实施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辽教发[2016]70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委办:

    根据《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 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以下简称“教育中长期发展纲要”),我省在“十二五”期间启动实施了“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十二五”期间全省共有7481名高校毕业生纳入“特岗计划”,在全省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特岗教师带来的现代教学理念和最新教学方式推动了农村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农村孩子初尝教育公平的成果。“特岗计划”的实施改善了我省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了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加强了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了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强化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投身基层,根据“教育中长期发展纲要”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辽宁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8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十三五”期间我省继续实施 “特岗计划”,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继续实施“特岗计划”的重要意义

    发展乡村教育,帮助乡村孩子学习成才,阻止贫困现象代际传递,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发展乡村教育,教师是关键,必须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虽然近几年“特岗计划”使得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得到了有效补充,教师素质和水平整体有所提高,但和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改变乡村教育落后、乡村教师队伍薄弱的现状,仍需持续努力。同时,实施“特岗计划”也是落实《辽宁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吸引高学历人才从事农村义务教育的重要改革;是使得农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一项有力措施;是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的有效途径;是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措施。

    各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从全面提升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教育强省和教育现代化进程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特岗计划”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实施“特岗计划”工作。

    二、加强领导,做好部门分工合作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提出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工作任务精神,根据各级部门的行政职能,“十三五”期间我省“特岗计划”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统一部署和指导,省教育厅牵头组织,其他部门协同配合,做好统筹组织、监督检查、计划审批、资金拨付等工作。教师招聘工作由各市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特岗计划”顺利实施。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特岗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按照职能权限负责组织“特岗计划”教师招聘考试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特岗计划”的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对各设岗县(市)编制工作的落实和监督。

    三、精心组织,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各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见附件)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做到认识到位、政策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切实将工作做实、做细,确保按计划公开招聘的教师于当年秋季开学能够到校任教,确保年度各项目标如期实现。各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编委办等相关部门报告请示。

联系方式:

辽宁省教育厅教师与人事管理处:温海涛

024-86913099、传真:86902300

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综合指导部:关宏远、崔姗姗

024-26901883  86903172,传真:024-26901883;

附件1: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

附件2:2016年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工作安排

 

 

2016年7月25日

 

附件1:

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

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2016-202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和《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经研究,我省决定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实施“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 “特岗计划”),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标和任务

    在“十三五”期间,全省计划公开招聘5000名高校毕业生到辽宁省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任教,科学制定工作目标,具体招聘人数根据当年实际需求确定。提高村小学、教学点特岗教师的招聘比例,加大体音美等学科“特岗计划”教师的招聘力度。进一步解决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结构不合理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

    二、实施范围

    全省各县(含县级市)的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纳入“特岗计划”实施范围。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四、招聘计划

    各市应严格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人员编制限额内,按照岗位空缺情况进行招聘。特岗计划设岗县(市)须为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县(市),并且应首先在本县域内进行调剂,调剂后仍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进行公开招聘。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所辖县(市)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人员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经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后,将招聘计划汇总表报送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对各市招聘计划汇总表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反馈各市,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备案。各市按照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的招聘计划数开展招聘工作。

    五、招聘方式

    特岗计划教师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

    六、政策待遇

    1.特岗教师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以下简称“服务期”)。在服务期内,可在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间流动;服务期满后,方可交流到市级及以上事业单位。

    2.特岗教师取消见习期、提前定职定级。

    3.特岗教师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工作地中小学教师标准执行。

    4.纳入“特岗计划”的教师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两者不兼得。工作满两年的特岗教师,经公示无异议后,其所申领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代为偿还;工作满四年、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特岗教师,经公示无异议后,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

    5.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进行专项拨付(不含大连市)。

    七、职责分工

    “特岗计划”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在人社部门的指导下,与财政、编制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开展工作。

    省级部门负责“特岗计划”的统筹组织、监督检查、计划审批、考试督导、资金拨付等工作;各市负责制定招聘计划、组织实施招聘、办理备案(统一填写《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公开招聘备案表》)、签约上岗、经费保障、编制管理等工作。

    八、工作要求

    1.“特岗计划”教师招聘工作要按照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统一要求,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确保招聘工作的规范性。

    2. 纳入“特岗计划”项目管理的毕业生在农村任教期间,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管理,由所任教的学校负责日常管理。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鼓励、吸引他们在农村长期任教;因政治思想、师德师风方面问题不宜继续任教的毕业生,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毕业生,经市教育局、市人社局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后,不再列入本项目管理。

    3.严把审核关。对拟纳入“特岗计划”毕业生的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处理;发现弄虚作假的要取消其聘任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纳入“特岗计划”。

    4.有关高校应积极配合招聘工作。各有关高校要做好“特岗计划”的宣传工作,动员、推荐符合报名条件的毕业生积极参与此计划;配合招聘工作,帮助提供纳入计划人员在校期间申领助学贷款及学费收据等证明材料;及时将纳入计划的师范生档案转递到有关市。

    5.在“十三五”期间,如有经国务院批准调整行政区划(撤县设区)的县(市),在撤县设区之后,该县(市)不再纳入“特岗计划”实施范围;在撤县设区之前、已在该县(市)纳入“特岗计划”的教师,仍按“特岗计划”项目进行管理,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6.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各市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特岗计划”有关政策及招聘信息。动员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尤其是本市生源毕业生积极参与此项计划,鼓励他们投身基层、为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附件2:

 

2016年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工作安排

 

 一、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热爱教育事业;

4.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198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7.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具体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在读的全日制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全日制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和已经纳入辽宁省“特岗计划”的教师均不可报考。

(二)具体岗位条件

具体岗位条件详见各市招聘公告和招聘计划。

二、招聘计划

各市教育局根据所辖县(市)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人员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经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后,于8月26日前将招聘计划汇总表(见附表1)报送省教育厅。各市招聘公告、招聘工作实施方案与招聘计划汇总表同时报送。

省教育厅在9月10日前将对招聘计划汇总表的审核结果反馈各市。各市按照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的招聘计划数开展招聘工作。

三、报名及考试

招聘信息由各市人社部门统一发布。报名时间、考试(含笔试、面试)时间由各市确定并公布。在考试环节,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将组织人员到各市考点进行巡视监督。

原则上,各市应在10月中旬前完成本市今年“特岗计划”教师招聘的笔试、面试及拟聘用人员的公示工作。

四、资格审查

由各市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笔试成绩公布后,将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进行资格复查。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对不符合申报岗位要求和弄虚作假者,随时发现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同时,对弄虚作假者,按照《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中的相关规定,三年内不得纳入“特岗计划”。

资格审查时间及相关事宜由各市确定并公布。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审查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

体检工作由各市参照公务员体检工作要求及标准统一组织进行。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六、公示和聘用

拟聘用人员信息由各市人社部门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各市教育局将公示情况及拟聘用人员信息报送省教育厅,同时一并报送《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拟聘人员基本信息表》(以下简称《基本信息表》,见附表2)、拟聘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和教师资格证的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所需材料可由所在高校提供相关证明)。

原则上,10月底前,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联合下发文件,确定最终聘用人员名单。

各市统一使用《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公开招聘备案表》(见附表3),为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各市教育局、人社局要联合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原则上,各市应在11月中旬前完成聘用人员备案、签约工作,11月下旬聘用人员上岗工作。

七、有关要求

各市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做到认识到位、政策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

(一)拟定招聘计划要与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总体建设规划相结合。合理设置招聘岗位,科学配置教师资源,应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体育、音乐、美术教师招聘计划数,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学科丰富的教师队伍,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材料报送要求

1.各市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向相关部门报送各种材料,以免影响工作进程。

2.各市报送的招聘公告、招聘工作实施方案、《招聘计划汇总表》、《拟聘人员基本信息表》均要求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电子版发送至邮箱bybzhb@126.com。

3.各市上报的拟聘人员相关纸质材料的顺序要和《基本信息表》的顺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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