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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安全生产权责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1990年6月4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省教育厅 |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发现违法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2 | 行政处罚 | 对在学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处罚 |
法律依据:【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省教育厅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有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对发现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
3 | 行政检查 | 对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地方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进行整改监督;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8号令):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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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有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对发现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
4 | 行政检查 | 对各类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开展安全教育、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情况;学生食品卫生状况、消防安全情况、车辆安全使用情况、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
《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定期对下列学校安全事项进行检查: (一)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教育的开展情况; (三)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情况; (四)学生食品卫生状况; (五)消防安全情况; (六)车辆安全使用情况; (七)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 (八)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容留未成年人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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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有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对发现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
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违反《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处分 |
法律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8号令):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履行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上级政府或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处分,民办学校的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和教学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及其教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对学校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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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有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对发现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4.处罚责任:对违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
6 | 其他行政权力 | 指导职责范围内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 《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 省教育厅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有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对发现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 《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指导教育部门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 | 省教育厅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有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对发现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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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行政权力 | 承担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 《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负责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参与教育系统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 省教育厅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有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对发现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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