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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系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纠正“四风”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育教学行为

【字号 日期:2018-05-21 09:37:09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纠正“四风”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12月15日制发了《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意见》。

一、《意见》明确了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切实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教师队伍管理,切实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深入推进考试招生、监测评价和课程教学改革,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有效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教育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经过1-3年的努力,逐步实现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育教学行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课外负担明显减轻,“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等侵害群众利益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和满意度显著提升,有利于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的良好教育生态环境基本形成。

二、《意见》确定了十项重点工作任务

(一)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要意义,切实推动中小学校担负起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各级党委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中小学校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中小学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主导权,全面提升党组织建设水平。教育广大党员教师和干部牢固树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宗旨意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青少年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中小学德育工作规律,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增强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为抓手,教育和引导广大中小学生树立远大志向、培育美好心灵、养成文明习惯,健康成长成才。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进一步落细落小落实,促进入脑入心入行。加强中小学课程教材建设,深化课程改革,强化全科德育和实践活动育人功能。发展素质教育,改进学校体育和美育工作,加强对学生审美情趣、健康体魄、意志品质、人文素养和生活方式的培养,增强学生担当意识和综合能力。加强养成教育,以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为重点,促进学生逐步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加强劳动教育和社会实践,积极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磨练学生意志,激发学生创造力。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重点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和随迁子女,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加强文明校园建设,深入推进生态文明教育,陶冶学生情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科学安排中小学校课程实施及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和作业量。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保证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禁止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原则上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统一到校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7:50,组织学生上课时间不得早于8:00;保障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和充分的午休时间。要科学安排寄宿生在校集中学习(包括自习)时间。中小学校要统筹学生的家庭作业时间,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5小时、2小时以内。教师不得要求家长批改教师布置的作业,不得布置由家长完成或需要家长代劳的书面作业。

(四)全面推行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各地要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本着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切实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各中小学校要积极实行弹性放学,充分利用学校资源优势,提供必要的灵活多样的学校放学后的学生看护服务。要充分利用学校体音美、科学设施和场所,为学生提供自习、发展特长、开展社团和兴趣小组活动的空间;要强化学校管理,从师资、内容、费用、安全等方面建立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制度,确保把好事办好,让家长放心满意。提倡在开展课后服务的过程中,由学校安排教师或教师主动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

(五)严禁在职教师校外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六)严禁在职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严禁在职教师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严禁在职教师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宴请和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严禁在职教师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严禁在职教师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并获取回扣;严禁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严禁学校违规收取费用、物品和违规发放教学材料。严禁学校擅立收费项目,超范围、超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严禁学校及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除教科书用书目录和教辅推荐目录以外的任何教材、教辅材料;严禁学校及教师要求学生为学校或班级提供教学或清扫等物品。

(八)严格规范学校考试管理。各级教育部门不得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严格规范学校层面考试,严格控制考试科目、考试难度和考试次数。教育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所辖学校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教育部门、学校不得以高考、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各种学校、班级的荣誉排名和相关奖惩。不得以任何方式宣传炒作学校的升学人数、升学率及升入重点高中、重点大学情况的信息,不得宣传炒作所谓的中考“状元”、高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

(九)严格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做好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招生可以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外,一律不准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学校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分班,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补习班、奥数班等。学校、教师不得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违规跨区域招生和抢挖生源,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

(十)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突破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和招生条件。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学生,所招学生须由招生主管部门履行录取手续。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加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年审,加强办学资质审查和办学行为管理,严禁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层次、类别,严禁违规刊登招生广告、采用虚假宣传等非法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以开设“分校”、“分公司”等名义私自增设办学点、擅自扩大办学规模和范围,私自增设项目或专业等行为。切实加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管理,合理设定收费标准,严禁违规收费。要督促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时消除消防、食品等安全隐患问题,切实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聘用教师行为监督,取得文化课补习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聘用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任教;要科学安排教学活动,课时课量设置要符合教育规律,不得超越普通中小学教学进度授课;要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意见》还明确了要构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化考试招生和监测评价改革、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合力育人机制的长效机制。强调了落实工作责任、严格督导检查、加强舆论监督等保障措施。

2018年,省教育厅将推动全省教育系统贯彻落实《意见》,认真开展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育教学行为专项督导和随机督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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