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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制度建设的通知(辽教发[2016]68号)

【字号 日期:2018-03-27 10:23:54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教育规划纲要,依法治校,完善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制度建设,提高家校合作水平,优化育人环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是现代学校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完善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构建起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机制。

2.正确行使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职责。一是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计划和重要决策,特别是事关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予以支持,积极配合;对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帮助学校改进工作。二是参与教育工作,发挥家长的专业资源、自我教育优势,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为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提供教育资源和志愿服务,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三是沟通学校与家庭,通过向学生家长通报学校重要工作和重要措施,听取学生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家长的意愿和学校对家长的希望和要求,促进学校和家庭的相互理解,密切家校合作。

3.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组建。发挥学校主导作用,落实学校组织建立家长委员会的责任并纳入日常管理。学校应有效地组织学生家长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选举出能代表全体家长意愿的在校生家长组成本校家长委员会,同时,完善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委员及领导的产生和管理工作制度。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可以在家长委员会基础上,吸收教师、学生加入,组建校务委员会。

4.为完善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推进依法治教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组建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有关学校家长委员会好经验、好做法,促进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健康发展。中小学校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章程,建立并完善家长委员会章程或工作制度,对家长委员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确保家长委员会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中小学校不得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学校应依法接受捐资助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

各地在完善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制度建设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典型,请及时总结并报送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张皓、袁玲,电话:024-86894516。

 

 

 

辽宁省教育厅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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