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对普通高校学生申请转学拟备案的公示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辽教发〔2017〕58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跨省转学相关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7]93号)精神,经学生本人申请,转出、拟转入高校审核同意,我厅按照教育部和我省高校学生转学管理规定,拟对下列学生提出的转学申请予以公示(具体名单见附件)
现将拟备案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从2018年5月21日至5月25日止,共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对拟备案的学生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信函或传真等方式向省教育厅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须署真实姓名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等,否则不予受理。我厅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信函有效时间以发信时的当地邮戳为准。
通信地址:辽宁省教育厅服务业高等教育处(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1号,邮编:110032)
联系电话:024-86602966(传真)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