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具体实施方案和责任分工》的通知(辽教发〔2018〕10号)
2.辽宁省教育厅及各市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机构、办公电话
信息1
辽宁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
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具体实施方案
和责任分工》的通知
(辽教发〔2018〕10号)
各市教育局、综治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委、妇联、残联:
按照《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教督〔2017〕10号)精神要求,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联合制发了《辽宁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具体实施方案和责任分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 共青团辽宁省委
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妇联 辽宁省残联
2018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
具体实施方案和责任分工
为落实好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十一部门共同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任务和要求,特制定我省具体实施方案和责任分工。
一、认真贯彻《方案》提出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中小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以形成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为目标,以促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保障,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条件。
二、准确把握《方案》提出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先。深入开展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促进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特别要加强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培养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等不同群体积极预防和自觉反对学生欺凌的意识。
(二)坚持预防为主。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排查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苗头隐患,强化学校及周边日常安全管理,加强欺凌事件易发现场监管,完善学生寻求帮助的维权渠道。
(三)坚持保护为要。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学生隐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切实保护被欺凌学生的身心建康,防止二次伤害发生,帮助被欺凌学生尽早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四)坚持法治为基。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按照“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对实施欺凌的学生予以必要的处置及惩戒,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三、明确《方案》提出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的治理内容,落实《方案》提出的各项措施
(一)明确学生欺凌的界定
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责任部门:省、市、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综治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残联组织,各中小学校)
(二)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
各地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学生欺凌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重点抓好校园内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综合治理,做好校园外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责任部门:省、市、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综治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残联组织,各中小学校)
(三)积极有效预防
1.指导学校切实加强教育。中小学校要通过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教育、学期中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配合学校开展好法治宣传教育、安全自护教育。(责任部门:各中小学校,省、市、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组织)
2.组织开展家长培训。通过组织学校或社区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责任部门:各中小学校,省、市、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妇联组织)
3.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学校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加快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等。(责任部门:各中小学校,省、市、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
4.定期开展排查。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学校开展等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责任部门:省、市、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中小学校)
(四)依法依规处置
1.严格规范调查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责任部门:各中小学校)
2.妥善处理申诉请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处(科)室并向社会公布。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责任部门:省、市、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接受申诉请求并启动复查程序的,应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备案。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责任部门:市、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责任部门:各中小学校)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责任部门:各中小学校)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责任部门:各中小学校,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构成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责任部门:各中小学校,市、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各级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责任部门:市、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各中小学校)
(五)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创新,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
1.完善培训机制。明确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培训。中小学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培训中应当增加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的内容。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责任部门:省、市、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中小学校)
2.建立考评机制。将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责任部门:省、市、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综治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中小学校)
3.建立问责处理机制。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省、市、县(区、市)级教育督导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综治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中小学校)
4.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制度,明确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学生欺凌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开展以防治学生欺凌为主题的法治教育,推进学校在规章制度中补充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及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教育。(责任部门:各中小学校,省、市、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明确并落实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牵头做好专门(工读)学校的建设工作,是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牵头单位。(责任部门:省、市、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综治部门负责推动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责任部门:省、市、县(区、市)级综治部门)
(三)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妥善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通过庭审厘清学生欺凌案件的民事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以开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学校做好法治宣传工作。(责任部门:省、市、县(区、市)级人民法院)
(四)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责任部门:省、市、县(区、市)级人民检察院)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传工作。(责任部门:公安机关)
(六)民政部门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救助,协助教育部门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中小学校提供专业辅导,配合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和帮扶工作。(责任部门:省、市、县(区、市)级民政部门)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体系,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责任部门:省、市、县(区、市)级司法行政部门)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工学校做好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责任部门:省、市、县(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九)共青团组织负责切实履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并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遏制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责任部门:省、市、县(区、市)级共青团组织)
(十)妇联组织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学生欺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责任部门:省、市、县(区、市)级妇联组织)
(十一)残联组织负责积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风险防控,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务。(责任部门:省、市、县(区、市)级残联组织)
(十二)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扎实开展相关教育,制定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和处置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责任部门:各中小学校)
五、工作要求
(一)深入细致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根据治理内容、措施及分工要求,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每学期开学都进行一次实施方案的完善和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请于2018年2月24日前将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构信息表(见附件)、2018年2月28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省教育厅。联系人:张皓,电话:024-86894516(兼传真)、13704043018。
(二)加强督导检查。省、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对行政区域内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对县域内学校按要求开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等办法措施、在校规校纪中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开展培训、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全国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及时全面总结。认真及时做好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总结,特别是总结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中带有启示性、经验性的做法,认真查找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与社会、家长和学生需求的差距、不足和薄弱环节,查找问题真正的根源,汲取教训,研究改进,推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
(四)强化宣传引导。结合“七五”普法和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对已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满足群众信息需求。教育行政部门要联系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共同发布反学生欺凌绿色报道倡议书,营造反学生欺凌报道宣传的良好氛围。
信息2
辽宁省教育厅及各市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机构、办公电话
单位 |
工作机构 |
办公电话 |
沈阳市教育局 |
安全教育处 |
024-22842550 |
大连市教育局 |
安体卫处 |
0411-84649829 |
鞍山市教育局 |
学校安全和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 |
0412-2698027 |
抚顺市教育局 |
义务教育与高中教育科 |
024-57500664 |
本溪市教育局 |
安全科 |
024-42805937 |
丹东市教育局 |
安全处 |
0415-2305650 |
锦州市教育局 |
学校安全管理科 |
0416-2602225 |
营口市教育局 |
政策法规科 |
0417-2998385 |
阜新市教育局 |
安全教育科 |
0418-6010023 |
辽阳市教育局 |
政策法规科 |
0419-3667728 |
铁岭市教育局 |
安全科 |
024-74190707 |
朝阳市教育局 |
基础教育科 |
0421-2617370 |
盘锦市教育局 |
法规安全科 |
0427-2288085 |
葫芦岛市教育局 |
学校安全管理科 |
0429-6662499 |
辽宁省教育厅 |
学校安全与体卫艺教育处 |
024-869075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