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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工作的通知

【字号 日期:2015-04-15 18:32:03

辽政办〔2009〕26号

 

 

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确保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现就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单位

 (一)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生成(包括制作、保存,下同)单位的职责。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议事协调办事机构是向省政府在省档案馆、省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单位。

 (二)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印发的文件类政府信息,由该政府信息制作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三)国家机关驻省直属机构可比照省政府部门,作为向省政府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单位。

  二、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一)各责任单位应主动送交本单位生成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二)责任单位送交政府信息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不得送交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也不得以保密为托辞不送交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修改或者废止时,责任单位应及时送交修改后的政府信息,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

  三、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

 (一)各责任单位应向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由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转省档案馆和省图书馆。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送交采取现场送交或者机要、信函方式报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机要或信函方式送交时,须标明主送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送交”。

 (三)送交的政府信息为纸质文本原件,一式5份。2008年1月1日之前生成且无原件的政府信息,可送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四、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手续

 (一)责任单位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明细表》一式2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政府信息一起送交。

 (二)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责任单位送交的政府信息,应核对签收,并向送交部门反馈《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明细表》。

 (三)责任单位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实行零送交制度。没有需要送交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仍需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明细表》,相关数据填“0”。

  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时限

 (一)各责任单位生成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于生成、变更或者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为使送交工作规范有序,各责任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送交本单位上月生成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每月的10日(遇节假日、公休日顺延)为现场送交时间。

 (二)2009年1月1日以来生成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于今年5月10日前送交,2008年生成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于今年6月10日前送交,2003年到2007年生成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是文件类)于今年8月10日前送交。

 (三)省档案馆、省图书馆应于每月12日(遇节假日、公休日顺延)到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各责任单位送交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六、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监督保障

 (一)政府信息送交工作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把送交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程序,明确专人负责办理送交的具体事宜,并于今年4月10日前将责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等报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及传真:86893881),责任人变更时应及时告知。

 (二)省档案馆和省图书馆要明确专人负责政府信息的接收、整理工作,及时向公众提供查阅服务。

 (三)要将政府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府信息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情况。对不按规定送交政府信息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各市政府办公厅(室)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各自实际,确定责任单位,明确送交内容、方式、手续、时限和监督保障措施,确保责任单位及时向市政府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满足人民群众查阅的需要。

 附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明细表(略)

 

二00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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