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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政办发〔2008〕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在我省全面、正确、有效地施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施行《条例》准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区、各部门务必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条例》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抓紧做好贯彻施行《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建立科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条例》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新闻发布的主动性和权威性。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举报受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二)认真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关键。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条例》正式施行前抓紧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对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要依据《保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应当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清理政府信息和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的工作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任务繁重,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迅速开展这项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按照规定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
(三)开展政府信息工作人员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培训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包括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要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业务培训,通过集中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把培训工作做好做实,全面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各级行政学院要把《条例》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相关的培训工作。在做好培训工作的同时,还要积极开展《条例》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关心支持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
(四)认真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在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各级政府部门也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场所或设施,以利公众及时完整地获取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依据各自分工制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具体办法,各市、县级政府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费的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参照《条例》的规定,抓紧制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积极推动上述公共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作用。各级政府网站要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网站都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建立和畅通链接,及时发布政府信息。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应切实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全面性、针对性和准确性。要充分利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的网络设施,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发挥好政府网站的辐射作用。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强化政府网站的支撑保障体系。政府网站应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利改进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的组织领导
按照《条例》规定,省政府办公厅作为省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省档案馆为省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厅(室)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并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在经费、办公设施等方面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要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部门务必要在2008年4月31日前全面完成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并将相关信息按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确保政府信息查询场所5月1日正式向社会提供服务。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对各市和省政府各部门贯彻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于2008年4月2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和工作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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