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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 技能大赛阳光廉洁办赛规定》的通知

【字号 日期:2016-05-13 10:14:07

教职成函[2016]1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
技能大赛阳光廉洁办赛规定》的通知

教职成函[201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落实中央巡视组要求,推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阳光廉洁办赛,我部制定了《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阳光廉洁办赛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2016年5月6日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阳光廉洁办赛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管理,提高办赛透明度,更好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实现公开办赛、廉洁办赛和公平办赛,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赛执委会)通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官网(以下简称大赛网)(http://www.chinaskills-jsw.org/)向社会公开赛项申报单位基本要求、赛项申报基本条件、赛项方案申报与遴选工作流程、赛项评审结果等。

  第二条 大赛执委会通过大赛网公布拟征集承办地的赛项、申报单位资格要求、承办地基本条件,按照“院校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现场答辩或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的程序确定分赛区名单和赛项承办单位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大赛执委会制定和公布专家的基本条件和工作职责,按照程序公开遴选赛项专家。技能大赛以赛项为单位设立裁判组,明确各类裁判的工作职责,建立赛项裁判员信息库,开赛前10天从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裁判。

  第四条 竞赛用设备与软件由赛项专家组根据赛项规程要求提出技术标准。各赛项应选择相对先进、通用性强、社会拥有量高的设备与软件。

  第五条 大赛执委会公布《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企业合作计划》公开征集合作企业,符合合作条件的企业可自愿提交合作意向书,大赛执委会组织专家对企业合作进行评估,通过公开竞争或直接洽谈的方式选择合作企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合作企业。

  第六条 严格按照《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技能大赛经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接受并管理捐赠资金,根据大赛执委会批准的赛项补助额度拔付办赛经费;赛项经费坚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原则上由赛项承办院校代管。比赛结束后,赛项承办院校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赛项和赛项经费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赛项执委会、分赛区执委会、经费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大赛执委会经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大赛执委会办公室提出的赛项经费预算和经费补助建议、赛项经费决算。大赛执委会负责审定项目经费预算和经费补助建议、赛项经费决算。

  第七条 各赛项执委会向社会公开竞赛内容、竞赛时间、竞赛方式、竞赛规则、竞赛环境、技术规范、技术平台、评分标准等,创造公平公正的竞赛环境。

  第八条 各赛项执委会按照《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监督与仲裁管理办法》,公开申诉程序,建立畅通的申诉渠道,及时解决比赛组织过程中产生的异议,并向申诉方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及大赛执委会、分赛区组织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各赛项执委会在办赛过程中要坚持勤俭节约,把控好关键环节,切实做到:

  1.严禁铺张浪费,讲排场、比阔气,搞不切实际的各种形式主义活动。

  2.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用餐,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用餐要安排在学校食堂,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安排宴请。

  3.不准超标准住宿,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宿标准。

  4.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必须由个人自理。

  5.严禁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旅游等活动,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

  6.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准违反规定超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第十条 专家、裁判、监督和仲裁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赛项执委会、大赛执委会根据竞赛相关要求按违纪论处,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工作、取消资格的处分。

  1.专家泄露试题、擅自违规培训、擅自进入竞赛场地等。

  2.裁判员不遵守竞赛规程、曲解竞赛规程涵义、不服从裁判长指挥、违反赛场纪律、擅自串岗或离岗、干扰选手竞赛、为选手违规提供帮助、成绩统计失误等。

  3.监督员不遵守规章制度、擅离职守、干扰竞赛及赛事管理、监督不到位,出现失误等。

  4.仲裁员不遵守竞赛规程、擅自进入竞赛场地、干扰竞赛等。

  第十一条 赛务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视情节和造成不良影响的恶劣程度,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通告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大赛合作企业有恶性涨价、违规培训、违背商业道德、欺诈备赛院校、间接或直接干预竞赛成绩评判或比赛结果、有损技能大赛公开公平公正整体形象等情形之一的,大赛执委会根据情节轻重、造成恶劣影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终止或取消参与大赛资格的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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