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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教发〔2015〕179号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确定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
第三批立项建设学校有关事宜的通知
有关市教育局、财政局,省属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创建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12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有关要求,经各地和相关省属高等职业院校申报,辽宁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辽宁医药职业学院等5所高等职业院校和阜蒙县职教中心等5所中等职业学校(名单见附件1)为“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三批立项建设学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为支持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创建工作,在3年建设期内,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立项建设的项目学校按照平均每所高职项目学校1200万元、中职项目学校900万元予以支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教育教学内容改革、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师资队伍建设及学校规范化管理等方面,其中用于教学仪器设备采购资金不能超过资金总额的80%。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及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 各市教育和财政部门、省属职业院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规范管理,指导项目学校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各项工作要求。要在政策、管理、人员和资金等方面加大对项目学校的支持力度,确保项目学校建设任务的完成。
三、 各市教育和财政部门、省属职业院校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按照“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方案(文本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和“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任务书(文本格式)(见附件3,以下简称《任务书》)指导项目学校编制《建设方案》和《任务书》。项目学校编制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请于2016年1月8日前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备案。联系人:苏云海,联系电话:024-86907708。
四、 各市教育和财政部门、省属职业院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学校项目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有关问题反馈给教育厅和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按照示范校建设的有关要求,对照项目学校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对项目实施情况逐年考核,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其立项资格,收回专项资金。
本文及相关附件可登录辽宁教育网(www.nxpny.com)从公告栏中下载。
附件:
1. “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三批立项建设学校名单
2. “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方案(略)
3. “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任务书(略)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11日
附件1:
“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
第三批立项建设学校名单
一、 高职
1. 辽宁医药职业学院
2. 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3.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
4. 营口职业技术学院
5. 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
二、 中职
1. 阜蒙县职教中心
2. 锦州市现代服务学校
3. 鞍山市广播电视学校
4. 兴城市职教中心
5. 铁岭市信息工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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